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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同意湖南等7省试点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湘江治理已有多种举措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要求按照时间表路线图推进改革

  中央同意湖南试点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8月30日召开,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湖南在生态环境补偿等方面此前已有积极尝试,省政府在湘江治理等领域进行了多种举措的探索。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8月30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施工高峰期,是落实改革任务的攻坚期,要更加注重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更加有针对性解决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的矛盾和问题,强化基础支撑,注重系统集成,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督察落实,不断提高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坚定不移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前进。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强调,要按照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机制,严格编制实施程序、规范要求、技术审核要求,因地制宜制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形成更具针对性的负面清单。要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重点评价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湖南探索

  株洲企业污染湘江,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131万


  2013年,湖南将湘江保护和治理定为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湘江水质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机制,也成为湖南省政府多年来一直努力探索的方向。

  湘江治理成为一号重点工程的那一年,长沙就出台了《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保护湘江长沙饮用水源区,强化截污治污,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5年1月,民进湖南省委向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建议,大力推进湘江流域跨区域环保协作,并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机制。提案获得省长批示:我省环保任务很重,湘江保护是重中之重,请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认真研究,不负人民期望。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今年1月21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环保工作会议,提出推进环保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5月9日,湖南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株洲市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6月5日,湘潭环境保护协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称: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于2015年3月至5月发生污水泄漏事故,周边水体受到直接污染,污水经降雨冲刷作用,沿乡间沟渠经株洲霞湾港铜霞桥排口流入湘江,造成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经过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1万余元。

 

  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同时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要利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为绿色发展服务。要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会议强调,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体现法治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要在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取得工作实效。

 

  鼓励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大胆探索创新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改革过程中形成了一批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广,支持各地差别化探索,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医保经办管理体制、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全力取得突破。

 

  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会议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要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必须牢牢坚持。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